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陕西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县、镇人大代表作用,推动我县民主政治建设,通过代表向原选举单位选民述职,进一步增强代表意识,激发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责任感、使命感,让广大选民在述职评议过程中更多地了解代表的工作,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述职对象为市、县、镇人大代表。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的述职工作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
第五条 述职内容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带头贯彻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决定情况;
(二)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与审议、决定本行
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发表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及督促落实的情况;
(四)参加闭会期间组织的代表活动情况,开展视察、调查、评议活动,听取和反映被视察单位、原选举单位意见、建议的情况;
(五)与原选举单位及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向原选举单位
汇报自己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六)在本职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 人大代表述职采取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两种方式,在代表任期满一年后分期分批进行。方法上可采取多种形式:市人大代表向县人代会述职,也可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会议述职,也可向选区选民代表会或县人大常委会述职;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会议述职,也可向选区选民代表会或镇人代会述职。
第七条 述职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的述职确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通知代表本人;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的述职确定由镇人大主席提出,经镇人大主席团研究后通知代表本人。
第九条 代表在述职中要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履职的成绩和
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广泛征求意见,述职中应虚心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市人大代表述职前,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部分组成人员组成调查组,深入代表所在单位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的形式听取代表履职情况,并将调查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在县、镇人大代表述职前,镇人大主席团要组织部分组成人员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或座谈,广泛听取意见,掌握真实情况,并做好评议发言准备。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市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述职有关准备工作。
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做好县、镇人大代表述职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述职按会议程序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代表书面述职后,分组审议,集中评议,可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格次进行测评;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和评议发言情况客观公正的评价述职代表履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县、镇人大代表述职会议在镇人大主席团领导下,由镇人大主席负责。
述职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议主持人对述职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等内容进行动员,并提出述职评议要求;
(二)述职代表向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三)选民进行评议;
(四)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格次进行测评;
(五)主持人根据选民评议意见,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六)代表表态。
第十三条 代表述职会议,根据述职形式确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市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代表述职,可邀请部分县、镇人大代表参加。县、镇人大代表述职,可邀请镇有关领导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在述职评议会上,参会人员对述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述职代表应制定相应整改措施,积极整改。评议单位要注意督促、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代表述职中,发现或反映有违法乱纪问题的,按程序和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