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代表工作
表彰优秀议案建议、先进单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14  来源:   点击次数:0

洋人发[2013]12

 

洋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评选表彰优秀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及优秀人大代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

《评选表彰优秀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及优秀人大代表暂行办法》已经县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洋县人大常委会

2013510

 

洋县人大常委会

评选表彰优秀议案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及优秀人大代表暂行办法

201359日洋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和建议”) 的质量,促进办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表彰类型

1、优秀议案和建议。

2、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3、优秀人大代表。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优秀议案和建议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已经办理落实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中评选。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从承担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中评选。优秀代表从县人大代表中评选。

第四条    评选原则

发扬民主,公开公正,坚持标准,广泛参与。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优秀议案建议条件

1、提出的代表议案建议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内容涉及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议案和建议内容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提出的议案建议理由充分,法律政策依据准确,事实清楚,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

3、代表议案和建议经办理落实后,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4、代表议案和建议格式规范符合要求。

()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承办单位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任务、时间、措施三落实。

2、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如登记、审查、答复、回访、总结、归档等制度。复文程序规范,回访态度诚恳。

3、注重质量,讲求实效。议案和建议反映的问题认真落实、按时办结,办理质量较高,代表满意。

()优秀人大代表条件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人代会及有关会议,积极参与各项代表活动,依法行使代表职责。

3、密切联系选民,自觉接受监督。经常走访选民,征求意见,向“一府两院”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4、正确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方面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6、任职期间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评选数量

优秀议案、建议评选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定,优秀代表按县人大代表总数的10%左右评选,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根据完成情况定。

第七条    评选方法

 () 优秀议案和建议评选

1、人代委认真筛选,综合考察,提出意见。

2、广泛征求各镇人大主席团和“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意见。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

4、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表彰决定。

()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评选

 1、考察考核。由县人大人代委同县政府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办理工作落实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2、征询意见。征询人大代表及有关部门意见。

3、讨论审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推荐考核意见,确定表彰对象。

4、县人大常委会同县人民政府作出表彰决定。

()优秀人大代表评选

1、各镇人大筛选推荐,上报有关事迹材料。

2、人代委综合考察、考核,并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初步表彰人选。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确定表彰对象。

4、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表彰决定。

第八条    表彰形式

1、对以上三种类型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2、县人大常委会或同县人民政府联合下发文件,在县人代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上进行表彰奖励。

3、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委。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各镇人大主席团。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洋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0印发

                                                    共印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