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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大出台《洋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28  来源:洋县人大   点击次数:0

       洋县人大出台《洋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向宪法宣誓制度,近日,在洋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洋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该《办法》共十二条。对依法宣誓的对象范围、程序、组织方法、誓词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进行宪法宣誓的对象为洋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其余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就职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办法》指出,宣誓仪式可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颂誓词;其他宣誓人整体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人诵读誓词后报告本人姓名。

为体现宪法严肃神圣性,《办法》要求,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着正装。      (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