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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的监督办法
发布日期:2016/01/15  来源:   点击次数:0

 

洋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的

2014115日洋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人民政府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办法》、《陕西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听取县人民政府对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可听取以下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一)对县级预算部门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报告;

(二)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县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报告;

(三)对政府性投资为主的县级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报告;

(四)对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授权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收支管理情况的审计报告;

(五)对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

(六)对县级政府债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七)其它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或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工作报告或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应客观、全面、翔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对报告中揭示的重大问题应明确具体的部门和单位、产生问题的原因、违法违纪金额、处理意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落实以下审计整改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明确责任,及时落实整改任务;

(二)审计机关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实施监督,督促整改责任部门限期整改;

(三)整改责任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纠错防弊,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并将整改情况报审计机关。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常委会议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县人大代表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察或调查;

(三)主任会议或常委会议可专项听取整改责任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四)对审计整改情况依法开展询问、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完善制度的情况;

(四)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及原因;

(五)进一步整改的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报告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县监察机关、县审计机关、县级有关部门、整改责任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审计整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的限期再进行整改,直至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  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报告的有关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